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名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什么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名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名声的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又搅乱了市场秩序。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别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名声。别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编造并散播自私的事实必指向于别人。指向于别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依照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形式完全能让公众晓得其指向于何人。假如其内容泛泛而指按照其内容及散播方法难以猜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因为本罪所侵犯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名声因而别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例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类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名声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威望及赞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力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常年经营过程中渐渐产生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编造并散播自私事实损害别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别人导致重大损失或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播是指以各类可以使众人晓得的方式扩散其所编造的自私事实。编造的方法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歪曲事实散播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名声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式故意歪曲事实并散播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名声的行为散播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个别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须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点的叙述是歪曲并散播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街散播又可以不当其面散播。归纳上去则主要是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鼓吹所编造的事实2借助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指责别人及产品3在经营活动中借助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顾客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顾客指摘对方4在商品包装或则说明书上编造虚构的事实5以客户、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商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名声6在社会公众中诽谤并加以传播等等。
恐吓行为需给别人导致重大损失或则有其他严重情节能够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因为商业诋毁行为而致使丧失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深陷窘境甚至引起别人濒于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施行损害别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通常主体凡达到民事责任年纪且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以损害别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名声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错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编造并散播自私事实损害别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名声给别人导致重大损失或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刑期或则徒刑并处或则单处罚金。
二、本罪与恐吓罪的界限
在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名声罪时应该划清与诽膀罪的界限。恐吓罪是指编造并散播某种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该两种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都有非常相像之处。两者的区别最主要彰显在侵害的客体不同后者是通过“诽谤”的形式侵害竞争对方的商业信誉、商品名声因而搅乱市场经济秩序前者则是通过恐吓侵犯公民的人格。在现实生活中若果侵犯人的恐吓行为针对企业负责人或则经营者本人的就应该具体剖析行为的特点和侵犯人的主观方面特点来确量刑名。侵犯人若果以敌视竞争为目的编造并散播自私的事实但同时指向商业信用主体和其负责人个人的应该认定为本罪。假如侵犯人为宣泄个人不满蓄意侮辱企业负责人个人的应该认定为诬告罪。假如一行为既抨击企业又指责个人的应以想象竞合原则处理。假如是数行为既违犯恐吓罪又违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名声之数客体则应数罪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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